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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ppo
发表于 2023-3-23 21:14:26
一位17岁的懵懂少年,与远房舅妈有了乱伦之情之后,一直纠缠舅妈不愿放手。不堪忍受的舅妈无奈地选择了报警,称少年强暴了自己。检察机关经过仔细研究分析,认定少年不构成强奸罪……$ O/ C4 o' X' w; }$ T$ I0 {- f
% z x7 D' y, @" I: X; n" \8 E# o  舅妈哺乳让他有了冲动6 s. F* [" z3 o
# P' e! d1 J1 l8 c  17岁的王洪民1989年8月出生于江西广昌县农村,初中毕业后被深圳一家星级酒店聘为行李员。那些日子,在酒店工作的王洪民见识了不少“开放人士”的“前卫”之举。王洪民说,他几乎每天都能看到一些非婚姻关系的男女到酒店来开房偷欢,正值青春期的他因此对男女之事充满了好奇,经常去一些小录像厅看看三级片。
5 B9 b! c( z4 C9 V  2005年10月底,王洪民来到南京,投奔在南京做生意的远房表舅李伟宁。32岁的李伟宁在珠江路开了一家小公司。他的妻子许红比他小四岁,是公司里的会计,当时他们的儿子出生仅十个月。李伟宁碍不过面子,让王洪民在自己的公司里负责送货,每月工资700元,并让他住在自己家里。* ^$ H4 c f' V+ C( ~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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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2006年2月26日下午六点半钟,王洪民下班回来一进门,正巧看见表舅妈许红坐在客厅里给儿子哺乳。17岁的王洪民被这一幕突然触动了,身体也有了异样的感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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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他“爱上”了表舅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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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第二天下午三点多钟,王洪民借故为公司送货,“顺便”回了一趟表舅家,看见表舅妈许红正在卫生间里洗衣服。突然,他上前一把将许红从背后抱住,用力往自己的卧室里拽。许红边挣扎边大声问他“你要干什么”,王洪民不回答,用力将表舅妈压到了自己身下。8 b1 A4 `+ U( N- N# _' 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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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许红当然不肯,她大声告诉王洪民:“我是你舅妈啊!你这样是要坐牢的!”王洪民一听,吓得当时就停了下来,自言自语说:“我从来没有试过这方面(性)的事,你就让我试一次吧,我保证不会有下回……”让人意想不到的是,此时许红竟然同意了。就这样,许红躺到了王洪民的床上,并手把手地教年仅17岁的王洪民戴上了安全套…… A& h7 A! @2 r& y. h4 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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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用自杀威胁舅妈与其亲热* n: L, d: w1 C+ E5 g2 T* I2 C
( f1 O0 \ H; D- W6 r S* i  2006年3月18日下午三点多钟,王洪民再次趁上班时间溜回来,一进门就把正在午休的许红往自己的卧室里拖。许红指着正在睡觉的孩子说:“你不要乱来啊,小孩醒了会闹人的。”她的话还没说完,王洪民就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,指着自己的胸口说:“你要是不同意,我现在就死在你家里,然后把我俩的事写封遗书留给表舅,看你怎么向他解释!”- l& ~+ c2 x6 Y+ ~" ]: ?
! W* O9 A0 x" p, `% R  他这一说,许红真的害怕了。她赶紧夺下王洪民手里的刀,连声让他“不要乱来”。王洪民一看,马上转过来哀求许红说:“再让我来一次吧。我保证,这次真的是最后一次了。”于是,许红再一次答应了他的无理要求。8 A$ w5 d+ n. 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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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4月29日下午四时许,王洪民又趁上班时间溜回来了。这次,任凭他如何保证许红再也不同意了。王洪民这下急了,只见他突然抱起许红正在睡觉的儿子,双手将孩子举到了阳台外面,然后回过头来问许红:“到底同意不同意?”担心儿子的许红只得同意了王洪民的要求,再次与王洪民发生了性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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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这样的生活,让许红几近崩溃。她也曾想过要告诉丈夫,但最终却没敢开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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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q! g8 k' n. O( ^2 H! Y  无法忍受舅妈报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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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n V) M6 k; o  2006年5月19日中午,王洪民又趁上班时间回来纠缠许红,又拿其儿子威胁,这次许红坚决不同意,咬着牙告诉王洪民:“今天就是死,我也不会再同意了。你滚吧!”说完,许红冲到王洪民的卧室,从柜子里抓起他的衣服从阳台扔了下去,同时将王洪民赶离了自己家。2 x8 c2 F1 \# n5 |$ |
3 m8 |; t5 K% @: ]% x5 W7 V  半小时后,许红打电话给丈夫,说是“有急事要与你商量”。等丈夫回到家后,许红将这段时间发生的事原原本本地告诉了丈夫,最后和丈夫一起报了案。当天,王洪民被抓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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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P) E0 f- @5 C+ \  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分析后,近日对王洪民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,理由是: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洪民的行为是强奸。据介绍,此前王洪民三次与许红发生不正当两性行为时,许红都是完全有机会报警的,而她却并没有选择报警,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王洪民的行为。而双方在事发后的供述中也都表明,上述三次行为的发生,如果许红坚决拒绝,王洪民都不可能得逞。所以,王洪民的行为目前无法认定为强奸。% O3 R7 T/ p7 N1 n) Z+ 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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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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